十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地基开挖施工及地基验槽时,以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地基验槽进行监督检查时,若发现勘察文件不满足规定要求或与工程地质情况明显不符,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工程勘察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勘察文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现场取样、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建设单位是否认真履行旁站监督管理职责等,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勘察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依法查处。
十五、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2、X X X X 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X X X X 项目岩土工程勘察管理报告
4、南宁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书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单位此次出具的勘察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准确的。我知道报送虚假的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报送的勘察文件及其附件材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及本人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 X X X 项目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勘察阶段:
工程编号:
勘察起止时间: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提交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
技术负责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
审定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
审核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 (打印及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