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标准采取满分为100分的评分办法,得分≥80分为达标。
五、方式
(一)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自评与专家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具有良好卫生应急工作基础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达到80分及以上标准,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评,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进行推荐。
(三)省卫生厅组织考评组对各市推荐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复评达到80分及以上标准的县(市、区)授予“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正式挂牌。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省卫生厅将给予经费支持。
六、进度安排
(一)2011年建设工作安排
1.2011年4月30日前,省卫生厅制订完成《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并印发各市。
2.2011年5月1日~7月31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阶段。
3.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完成初评。
4.2011年9月1日~9月30日,市卫生局将初评为达标的县(市、区)申报材料及初评结果报省卫生厅。
5.2011年10月1日~10月31日,省卫生厅组织考评组进行复评。复评达标的县(市、区)授予“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二)2011年后各年度工作安排
1.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省卫生厅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考评工作。
2.每年的8月30日前,各市卫生局完成初评工作。
3.每年的9月30日前,各市卫生局务必将初评符合条件的各县(市、区)书面总结报告、申报申请、初评结果及推荐说明等材料报省卫生厅应急办,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本年度评审。
4.每年的10月1日~10月31日期间,省卫生厅将组织考评组进行复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是推动和加强基层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优惠政策,拓宽保障渠道,加大对卫生应急日常工作、培训演练、物资储备、队伍装备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避免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