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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任务,理清思路。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已列入2011年度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三)抓好示范,扎实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重在探索解决制约基层卫生应急工作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上下功夫。要及时宣传好做法,总结推广好经验,力争创出典型。要严格考核评估标准,宁缺勿滥,正确处理好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本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应急办,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2
  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总分100分)

项目

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20分)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

1.2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卫生应急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专项经费。

1.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

1.4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每年有专门的工作经费保障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

1.5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县级医疗机构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2.预案体系建设

(14分)

2.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由政府印发实施。

2.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及其他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2.3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4对预案及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建立预案管理、更新和修订机制;修订周期最长为三年。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体系建设

(18分)

3.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分析,有季度和年度分析总结评估报告。

3.2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和管理;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分析预测,形成监测分析报告。

3.3县级医疗机构有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3.4县级医疗机构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规定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或感染性疾病科,按要求开展哨点医院、症状监测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报告工作。

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均达100%。

3.6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症状的主动监测,制定相应监测方案。

4.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13分)

4.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库,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充实。

4.2按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有必要的现场工作装备和个人生活装备,能基本保障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需求。

4.3制定年度卫生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卫生应急培训和1次应急演练。

5.物资储备机制建设

(12分)

5.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补充制度;每年有固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5.2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医药储备库,储备种类齐全,数量合理。

5.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药储备目录》,提出调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储备,并每年进行调整和修订。

5.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医疗机构设立物资储备场所,有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6.社会动员与健康教育体系建设

(5分)

6.1制定年度卫生应急宣传教育计划,每年有组织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预案的宣传、教育活动。

6.2开展卫生应急科普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提高群众防病知识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7.应急处置与总结评估

(18分)

7.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效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职责;制定突发急性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等相关技术方案。

7.3 县级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救治、转运、诊断、院内感染控制、样品采集等工作。

7.4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和追踪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7.5卫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制度,完善预案,提高能力。

7.6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有预案(方案)、有措施、有总结。

合 计

一票

否决

项目

1.有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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