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要建立稳定的农机化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农机化重大技术示范推广、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对关键农机具进行配套补贴,对关键机具的引进、研发、示范、推广予以支持,积极开展农机作业补贴和农机保险补贴试点,建立健全农机技术推广、质量监督、教育培训、科研开发和安全管理体系。按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行减免费注册登记和实地检验,由财政给予资金补贴。在缴纳交通强制险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挂牌费用由农机部门予以减免。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发展重点产业农业机械化。
(十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十)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购机信贷规模,做好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粮食基地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土地治理、农业产业化建设等涉农项目,要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将农村机耕道路、排灌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与规划内的项目同步实施。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改善农机保养条件。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安排中,对农机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予以倾斜。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机销售市场、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八、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