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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把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海砂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岸线资源、保持滨海地形地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非法采挖海砂,不仅破坏海洋环境和岸边旅游景观,也影响海岸防波工程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社会反映强烈。
  沿海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加快推进青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采挖海砂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实效,把海砂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形成整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滥采、乱挖海砂势头,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为青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合力
  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区(市)政府是海砂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执法协调机制,全面负责辖区内海砂整治工作。整治非法采挖海砂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海洋与渔业、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和青岛海事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整治非法采挖海砂的整体合力。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采挖海砂违法活动依法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采砂人员和非法经营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盗采海砂的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由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收缴;对作案两次以上或者具有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严重情节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收缴作案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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