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市、县(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购房者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第六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已备案的房地产经营者,应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开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将取得预售许可和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一致、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上述标价方式应由各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采取的每种标价方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
(六)销售存量房、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