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严格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省监察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外侨办、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17.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
18.认真治理领导干部收受礼金问题,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行业、重点岗位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强化对节日、婚丧喜庆等重点时段的检查。(省监察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19.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行、销售、使用的监管,加强对理财产品等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省商务厅、监察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预防腐败局、省政府金融办)
20.认真治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行为,以及企业领导人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
21.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和渎职侵权案件;严肃查办资源开发、土地管理、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和国有企业、高等学校、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腐败案件;严厉查办基层干部滥用职权、与民争利、涉黑涉恶、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案件。(省监察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纠风办)
四、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22.继续纠正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省政府纠风办)
23.继续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纠风办)
24.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我省食品安全和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省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省政府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