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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个工作日:督导评估组全体成员分别随机听课1-2节,按分工分头走访教师、学生,查阅档案、资料等,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实地察看办学条件。

  第三个工作日:前半天督导评估组汇总情况,并形成初步的督导评估意见;后半天,督导评估组向受评学校及当地政府、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督导评估意见。

  五、督导评估情况反馈及结果审定

  1.督导评估情况反馈

  督导评估组在离开被督导评估的学校前,应以会议形式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意见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督导评估的工作方式及相关情况;被督导评估单位的主要成绩、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其中指出问题应紧扣督导评估的指标要求,直白明了,并要求认真予以整改。改进工作的建议部分着重在于“导”,即对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工作提出要求。反馈时,不公布分数和评估等次。督导评估意见反馈后,当地政府、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作表态发言。

  2.督导评估考核结论审定及发布

  (1)督导评估结束后,督导评估组应集体汇总情况,修改、审定被督导评估学校督导评估意见,提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结论和奖惩建议。

  (2)报请省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审定督导评估意见,审定督导评估考核结论,作出奖惩决定。

  (3)发布督导评估情况通报,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审定督导评估结论、发布督导评估情况通报、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应在督导评估工作结束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督导评估几个工作环节的要求

  1.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的自评工作应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主办单位的组织协调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自评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切忌弄虚作假。

  2.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应向督导评估组提供如下材料:

  (1)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自评报告;

  (2)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自评计分表及有关统计表;

  (3)支撑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的有关背景资料;

  (4)与督导评估工作有关的其他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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