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制作分户、汇总摸底调查表。
  第六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摸底调查情况,参照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周边普通商品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或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估价)匡算征收补偿总费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并将论证过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进行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在公布期内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梳理,对合理的部分应予采纳,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报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条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市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征收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同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