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标准】《GB 19083-200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主要性能】依据《GB 19083-200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摘录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4.1 口罩基本尺寸
a) 长方形口罩展开后中心部分尺寸:长度不小于17cm、宽 度不小于17cm;
b) 密合型拱形口罩尺寸:横径不小于14cm,纵径不小于14cm。
4.2 外观
a) 口罩表面不得有破洞、污渍;
b) 口罩不应有呼气阀。
4.3 鼻夹
a) 口罩上必须配有鼻夹;
b) 鼻夹由可弯折的可塑性材料制成,长度不小于8.5cm。
4.4 口罩带
a) 口罩带应调节方便。
b) 应有足够强度固定口罩位置。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
4.5 过滤效率
口罩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
4.6 气流阻力
在气体流量为85L/min情况下,口罩的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43.2Pa(35mmH2O)。
4.7 合成血穿透阻隔性能
合成血以10.7kPa (80 mmHg)压力喷向口罩样品,口罩内侧不应出现渗透。
4.8 表面抗湿性
口罩沾水等级应不低于GB/T4745中GB3级的规定。
4.9 消毒和灭菌
a) 标识为消毒级的口罩应符合GB 15980中4.3.2的要求。
b) 标识为灭菌级的口罩应符合GB 15980中4.3.2的要求。
4.10 环氧乙烷残留量
经环氧乙烷灭菌的口罩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超过10μg/g。
【监管要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监管部门应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对医用防护口罩进行管理。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产品合格证明,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有效证明文件;2、应按产品的保存条件分类分区存放,不得和非医疗器械等混放;3、应有不合格品处理制度,过有效期等不合格品不得存放在合格区域,不得再用于临床。4、库房进销(出)存台帐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相关资料】选对口罩防甲流(摘自《中国医药报》2009年7月7日A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