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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防护帽、防护鞋套监管要求的通知

  【主要性能】依据《GB 19082-2003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摘录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4. 1 外观
  4.1.1 防护服应干燥、清洁、无霉斑、表面不允许有斑疤、裂孔等缺陷。
  4.1.2 针线缝合采用针缝加胶合或做折边缝合,缝合的针距每3cm应为8针~14针,线迹应均匀、平直,不得有跳针。
  4. 1.3 如防护服装有拉锁,拉锁应能自锁,不能外露。
  4.2  结构
  4.2.1 防护服由连帽上衣、裤子组成,可分为连身式结构和分身式结构。
  4.2.2 防护服的结构应合理,穿脱方便,结合部位严密。
  4.2.3 袖口、脚跺口采用弹性收口,帽子面部收口及腰部采用弹性收口、拉绳收口或搭扣。
  4.3  号型 防护服号型分为160,165,170,175,180,185。
  4.4  液体阻隔功能
  4.4.1 抗渗水性
  静水压为1.67k Pa(17cmH20)时,防护服不得渗水。
  4.4.2 透湿量
  防护服透湿量应不小于2500g /(m2?d)。
  4.4.3 合成血液穿透
  防护服抗合成血液穿透性应不低于第2级的要求。
  4.4.4 表面抗湿性
  防护服外侧面沾水等级应不低于GB/T4 745-1997中3级的要求。
  4.5  断裂强力
  防护服样材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45N 。
  4.6  断裂伸长率
  防护服样材的断裂伸长率不小于30%。
  4.7  过滤效率
  防护服对非油性颗粒的过滤效率不小于70%。
  4.8  阻燃性能
  具有阻燃性能的防护服应符合GB17591-1998中B2级的要求。
  4.9  抗静电性
  防护服的带电量应不大于0.6μC。
  4. 10 皮肤刺激性
  防护服材料应无皮肤刺激反应。
  4. 11 微生物指标
  4.11.1 防护服应符合GB 15979-2002中微生物指标的要求。
  4.11.2 包装上标志有“灭菌”或“无菌”字样或图示的防护服应无菌。
  4.12  环氧乙烷残留量
  经环氧乙烷灭菌的防护服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超过10μg/g。
  【监管要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监管部门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管理。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产品合格证明,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有效证明文件;2、应按产品的保存条件分类分区存放,不得和非医疗器械等混放;3、应有不合格品处理制度,过有效期等不合格品不得存放在合格区域,不得再用于临床。4、库房进销(出)存台帐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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