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扩大行政裁量权的范围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广泛建立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统一、规范、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明确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二)建立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原则。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对不能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应当列出裁量权基准对应的具体情形、方式和条件。
(三)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强制、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重点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实施非强制性管理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以后,强制措施即应停止。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采取强制措施和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公示。
(四)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行政征收法定、公平、公开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存在征、停、减、缓、免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及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基本情况相同的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数额标准应当相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类型的裁量权基准制度,也应当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力求做到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收费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