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准不高,出具的所承担审计项目的业务报告经市国资委审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就同一审计事项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与苏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而又无合理、适当理由的;
(六)不遵守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任务的;
(七)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八)年度执业质量经市国资委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九)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所涉及的审计项目,市国资委按照一定的方式从备选库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对本办法所涉及的审计事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备选库以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资料的,市国资委对相关的经济事项不予办理。
第三章 选聘方式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公开选聘;
(二)邀请选聘;
(三)竞争性谈判选聘;
(四)抽签;
(五)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各类审计项目选聘方式的确定,以及各种选聘方式下的选聘程序,由市国资委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以适当的方式将选聘结果通知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部分选聘结果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受托开展审计业务之前,应就以下事项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承诺或陈述:
(一)同意承担市国资委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三)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总体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四)所承担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成员简介(含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等),项目小组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等;
(五)所承担审计项目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市国资委要求承诺或陈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市国资委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