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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科学确定立法计划。全面实行依法、科学、民主立法。建立和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体制和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立法意向,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的制度建设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7.深化扩权强县(区)工作,进一步推动县(区)经济发展。继续向县(区)、产业园区扩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激发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同时,强化对已扩大权力的下放和对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好权力的行使,体现扩权强县(区)的真正实效。

  8.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前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审议草案的重要依据。

  9.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持所有涉权、涉法文件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决克服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维护法制统一。

  10.做好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机关要在规章施行后3年内组织评估,对重要规章应当在实施一年后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并重新公布。

  11.及时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新的法律、法规施行,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或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12.加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备率要达到100%。备案审查机关要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文件,定期通报各单位报送备案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重新报送备案;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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