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积极为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信息、咨询和其他相关支持;
  4. 积极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开拓国外渠道,推荐合作项目和合作对象,并协助争取各自国家对合作项目的资金资源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为科技顾问履行义务提供相应支持:
  1. 优先安排科技顾问出席在我市举行的重大国际会议、高新技术类展会等重大活动,并为科技顾问顺利出席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2. 根据我市科技工作发展需要,不定期组织科技顾问进行专题性研讨和咨询活动;
  3. 经常联系科技顾问,向其介绍我市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形势,帮助其了解我市科技发展需求和面临的挑战,方便其对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4. 将根据科技顾问工作情况,协调市有关部门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者提请市政府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七条 市科技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1.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承担有关义务的;
  2.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3. 聘期届满未续聘的;
  4.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科技顾问称号的;
  5. 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科技顾问的。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京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中文)

性别

国籍

(外文)

职务

年龄

国外

单位

(中文)

(外文)

联系

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推荐

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E-mail: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