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乡财县管”改革。各市、县要结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工作的特点,及时总结“乡财县管”改革经验,在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加强对乡镇的监督检查。
(六)拓展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空间。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更多地采取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或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三农”的投入,逐步建立起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信贷、民间资本等社会资金为主导的多元化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加大财税政策的宣传力度,为企业和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企业和农民有效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加快自身健康发展。
(七)创新服务机制和形式。乡镇财政要以职能转变为突破口,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群众需要为己任,不断创新为民服务机制和形式。完善财政支出方式,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对居民申请办理涉农政策咨询、补贴资金发放等服务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建设服务型财政。
四、参与专项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将乡镇范围内的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乡镇的资金。
(二)建立政策文件、资金信息的交流制度。各市、县在下发涉及乡镇的财政性资金文件和管理办法时,要对乡镇财政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抄送乡镇财政所,使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乡镇财政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做好监管工作。乡镇财政所要主动收集有关文件,了解下达到本乡镇范围内的资金和项目,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积极掌握各类资金信息,及时纳入监管范围。
(三)强化补助性资金监管。乡镇财政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将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通过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事前公示。补贴发放后进行事后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乡镇财政要派人及时到当地核实真伪。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助面积等,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