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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09]14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2009年度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

  一、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限为19%、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适用范围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三、指导意见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且差距较大的,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上年工资水平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应按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本企业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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