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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意见

  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条件以及《办法》禁止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要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撤除。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以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指示标志进行清查,取缔在道路上非法设置的停车场。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执法,严查违法占道停放车辆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

  (七)依法公开出让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对未按规定以公开方式出让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应当依法收回,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的所得收益上缴市财政。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八)严格各类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对现有各类停车场(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办法》规定,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点),要求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点)一律取消收费资格。对于随意设置停车场(点)经营收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价牌实行明码标价、违法违规收取停车费、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妨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切实把握条文内容,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目的,全面理解各项具体规定。各责任单位要从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全面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贯彻《办法》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确保《办法》得以贯彻实施。请各责任单位将本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完成时限于2011年8月1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三)严格执法,密切协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确保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秩序。停车场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各部门间要相互沟通配合,加强协作,形成良好合力,努力达到执法效果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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