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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苏文行字〔2009〕18号)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各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今年以来,苏州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不断增多,特别是大型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更是此起彼伏,营业性演出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但少数单位在组织、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不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或擅自更改演出内容、演出时间、演出场次,违规组织营业演出;有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违规接纳以“艺人”演奏、演唱等名义进行的非法营业性演出活动等。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现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当前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主办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都应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规范演出行为。
  二、各表演团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于演出日前3个工作日向市或演出所在地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邀请境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本团体的演出活动,应于演出日前20个工作日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各演出经纪机构在举办由境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于演出日前3个工作日向市或演出所在地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举办由境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演出活动,应于演出日前20个工作日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各主办单位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明确的时间、地点、场次、演出内容组织演出,如有变动,应按程序进行重新报批。凡举办由境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酒吧、餐饮驻场演出除外)参加的演出活动,在取得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复后,应于演出日前3个工作日报市或演出所在地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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