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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统一建设。

  5.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在现有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滑坡防治办公室)的基础上,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水文地质、地质工程、计算机专业知识,且有多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实际情况经费投入要逐年增长。

  5.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配备必须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5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6 预案管理与修编

  6.1 预案管理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各县(区)的应急演练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6.3 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7 责任与奖惩

  7.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7.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宝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宝政办发〔2008〕41号)同时废止。

  8.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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