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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1〕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现就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全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省农业厅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管理办法,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动物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动物、动物生鲜肉质量相关的地方安全标准并依法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省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省质监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动物生鲜肉采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动物、动物生鲜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省农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瘦肉精”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严把动物出栏关,养殖环节实行出栏前批批检验和承诺制度
  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合格的,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并签字盖章。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对其养殖的动物作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签字盖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在动物进场屠宰时查验、回收并保存。出栏环节“动物批次”的界定方法由省农业厅确定。《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养殖场(小区、户)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登记领取。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的动物不得出栏,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和买卖,屠宰企业不得屠宰。
  对调运出省的动物,在出栏时除养殖场(小区、户)自检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比例由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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