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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严把动物屠宰关,屠宰环节增加企业自检和部门抽检
  定点屠宰企业对屠宰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比例为每批动物的3%,最少不少于1头(只)。屠宰环节“动物批次”按“车”确定,每车算一批次。
  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暂按定点屠宰企业的自检办法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自2012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屠宰环节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比例由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确定。
  四、严把市场销售关,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严格索证索票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动物生鲜肉市场监管,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督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五、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阳性的,应立即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发现“瘦肉精”阳性的,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生鲜肉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极端危害性,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将加强“瘦肉精”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抓出成效,消除隐患。省农业厅作为牵头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和屠宰企业自检、农业部门抽检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的“瘦肉精”品种,协调落实部门抽检经费,疏通快速检测工具供应渠道,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今年6月1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全面启动对“瘦肉精”的检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与动物卫生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屠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借机滥收费或向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等违法违规摊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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