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同意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
裁判文书在公开前,应当先行删去或模糊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48、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加以改进。
49、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等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或者通过案例数据库、出版物等形式多渠道公开裁判文书,充分发挥案例资源的效用。
(六)审务公开
50、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或者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各类事务性工作,实行全面公开。
51、逐步完善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工作机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代表旁听合议庭合议,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52、逐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机制。案件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在上会前向当事人书面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逐步扩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旁听范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原合议庭或者原审法院派人列席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社会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单位派人列席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53、研究制定重要的审判指导性意见,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有关意见制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54、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外公布。
55、依法公开诉讼档案。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公众查询诉讼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材料。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远程异地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提供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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