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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67、不断深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努力拓宽和创新联络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对司法公开的促进作用。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执行见证、释法答疑、信访评议等各种诉讼活动。健全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信息平台,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法院的工作情况。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院监督员,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68、建立健全法院工作发布制度,对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领域以及专项审判、执行工作发布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69、建立健全案例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逐步建立广东法院典型案例数据库。

  70、积极创造进行庭审网络、电视直播的条件,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71、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在线访谈、论坛、博客、微博、QQ空间、手机短信、语音查询等形式,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和征集民意的方式方法。

  72、建立健全信访接访制度,完善判后答疑机制,通过接访、答疑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四、保障机制

  73、切实加强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把司法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长期的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统筹、规划和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协调司法公开的具体事务,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74、建立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机制。加大对立案信访窗口、服务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力度,切实改善司法公开的物质条件,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水平。

  75、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科学设定考核分值,制定相关评分标准,对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作为评价法院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76、建立司法公开督促检查机制。上级法院应当对辖区内下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77、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司法信息公开请求,有关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答复,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及有关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在三十日内公开处理决定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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