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财政局,各高校,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鼓励并支持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鼓励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重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件民生大事之一。在校大学生以“文化创意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的身份申办微型企业,符合市政府办公厅〔2010〕192号文件关于“九类人群”中“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的条件规定。
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类微型企业,有利于大学生培养创新精神、锻炼创业能力和满足创业意愿,有利于吸纳较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微型企业创业队伍,是我市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一项必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大学生创业、打造创业型城市的现实要求。
二、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一)在校大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创办微型企业,须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无在办企业、出资比例不低于企业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等条件。允许在校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的时间原则上限定为毕业年度内。
(二)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所创办企业经营注册地应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
(三)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程序
1.学生填写《重庆市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样本可向所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或就业指导机构、当地工商所领取,也可从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站www.cqwq.gov.cn和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cqbys.com.cn下载。
2.学生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所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
3.学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将创业学生申请书统一提交所在高校审核(学校需就申办人学业完成情况、是否属于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类人员,是否具有创业能力,是否经学生家长同意,学校是否同意其申办微型企业等签注意见)。
4.学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将高校盖章认定的学生创业申请书报送所在地工商所,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后续工作,进入常规性的申办程序(不再另行填写创业申请书)。鉴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性,如申请人已参加高校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可不再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是否属于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类人员的认定,以所在学校意见为准,相关资料由当地工商部门报文广新局和经信委备案。各区县微企办为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对在校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情况单独统计并报市微企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