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和监管
  (一)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成功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所在地工商、财政部门和微企办要会同创业指导站和学校就业创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使其正常营业,健康成长。
  (二)微型企业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要求做到不抽逃资金、不办空壳(无业务活动)企业、不从事炒股、炒房及放债等投机经营。
  (三)创办微型企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以下形式进行后续监管:
  1.申办人继续在注册地从事经营的,纳入日常管理(将学生毕业证复印件补入微企档案);
  2.微型企业需迁向市内其它区域的,所在区县微企办和工商部门与迁入地微企办和工商部门联系办理微型企业经营场地变更登记;
  3.申办人决定不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所申办企业可采用两种形式进行处理:(1)由学校就业创业主管部门牵线搭桥,经区县微企办同意并登记后,将股份转给属于重庆市户籍的其他在校学生或校外属于“九类人群”的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同类人员,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所办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继续存在;(2)自愿注销所办企业的,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其结余的财政扶持资金交归当地财政。
  4.申办人希望将所办企业迁出重庆辖区的,可申请办理迁出登记,其结余的财政扶持资金须交归当地财政。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由市微企办、市教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市级部门共同组成的重庆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相关问题,统筹协调全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工作。
  (二)各高校应建立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安排专人专款负责本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附件:重庆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姓名

 

性别

 

在读学历

 

身份证号码

 

学生证号码

 

入学时间

 

毕业时间

 

移动电话

 

户口所在地

 

籍贯

 

家庭电话 

 

所在学校及院系专业

 

申办人员身份类别

□文化创意    □信息技术    □其他

创业培训

经历

 

拟经营场所

 

拟创业项目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企业

投资金额

 

申请人

出资金额

 

申请人

出资比例

 

其他

投资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是否属于

“九类人群”

 

 

 

 

 

 

 

 

 

 

 

 

 

 

 

 

 

 

 

 

 

 

 

 

本人承诺:

1.在校期间认真完成学业,遵守学校组织纪律及安全管理等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2.积极认真地从事企业经营,合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

3.不抽逃资金、不办空壳(无业务活动)企业、不从事炒股、炒房及放债等投机活动;

4.毕业后如将企业迁出重庆市辖区或注销,自愿将结余的财政扶持资金交归当地财政;

5.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