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三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年限审核,并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的“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对符合办理资格的,核定并填写其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资料、《受理回执》一并移交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受理机构移交的资料后,应及时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并签名。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并填写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的“缴费金额审核”栏目,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其中一份存受理机构,一份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退申请人,其中一份用于办理缴费。
第七条 申请人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地税存联)向受理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八条 地税部门征收申请人的缴费款后,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按现行有关转移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