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建立,评审中心应做好日常的信息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
(二)逐步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必要的子专家库;
(三)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复审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应当按照日常管理的要求,建立入选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市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财政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以通过评审中心从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自行聘请,自行聘请专家的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根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并能胜任的工作;坚持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退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信息资料;
(二)受邀参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对相关的情况、制度有知情权;
(三)对被评审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行使评审权;
(四)被评审项目是否获得专家通过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有关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