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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9、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不作要求。

  10、凡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的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本市不受理报名。

  二、报名学历条件认定

  (一)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不能提供学历查询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三)除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学历条件认定,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原则上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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