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司规[2011]1号)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1年4月18日召开的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9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
人民调解法)、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结合本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巩固并加强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现居(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加大服务指导力度,鼓励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服务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需要,推动商务楼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适应教育、文化艺术等行业的发展,在教育界、演艺界等相关领域推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口导入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大型集贸市场、来沪建设者、境外人士居住社区等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小区(楼组)、自然村、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或人民调解工作站)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基层群众中发展信息员、志愿者,加大矛盾纠纷排查与化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