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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依法把握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继续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优化队伍结构、提升队伍素质。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8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5.鼓励试点建立职业化的人民调解组织。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对专业化建设的要求日益提高,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职业化的人民调解组织,向社会公开招聘擅长群众工作、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人民调解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工作费用。

  6.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行业、单位应根据经济条件,注重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选择人口密集、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地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场所,配备接待室、调解室及必要的办公设备,调解组织标识醒目,调解场所简洁、大方、宽敞、明亮,为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7.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居(村)、街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应当由“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区、县或者街道(乡镇)行政区划名称”、“特点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应当包含“人民调解”字样,不得以“调解”代替“人民调解”。市司法局负责统计本市范围内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到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文书格式等的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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