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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6.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证据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以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17.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统计报送。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均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三、切实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与水平

  18.扎实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常态化开展“一般矛盾不出居(村),疑难矛盾不出街镇,矛盾不上交”活动。广泛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等专项活动,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工作载体,提升工作效果。切实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纠纷激化。

  19.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拓展、深化委托调解和参与调解工作,稳步增加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房地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受案数量,使人民调解受案数量与民事诉讼等类案件的增长速度相适应。今后一段时期应当重点推进房地物业、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参与调解工作。

  20.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发挥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合各类调解资源的平台功能,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行业与职能部门支撑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上下有效沟通、不同行业、领域调解组织之间密切协作配合的局面。不断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紧密衔接,联调联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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