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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1.着力化解重大复杂疑难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着力化解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亲自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四、全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保障

  22.依法全面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区县司法局,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23.大力开展人民调解队伍培训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培训区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区县司法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3年完成1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24.切实发挥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两者一平台”作用。司法所是社区调解的指导者、调解队伍的组织者,是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基础操作平台。区县司法局应当强化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配齐配强司法所公务员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人员,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司法所应当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帮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调解活动;维护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

  25.切实发挥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在基层大调解格局中的作用。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是基层大调解格局的工作前台,负责落实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受理、数据上报、分流交办、归口调处、检查反馈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工作流程,加强“窗口”的力量配备,整合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专业资源,推动建立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实质性参与“窗口”工作的长效机制。

  26.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库建设。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研判机制,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践,把握矛盾纠纷的演变规律,建立人民调解资料库,为有关部门提供预警性、方向性的矛盾纠纷研判报告,为上级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注重典型个案的积累,建立人民调解案例库。吸收社区内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名人、各行业专业人员、退休政法干警、法学教育工作者及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其他人士加入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人民调解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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