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及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 “四川省现代物流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省物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根据职能,落实规划,推进项目,制定政策,确保西部物流中心整体功能的形成和发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大政策扶持。
1.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有关物流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开展对四川省中长期(2012-2020年)物流业发展的研究;编制《四川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完善《四川省现代粮食物流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
2.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供地政策,统筹考虑物流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列入规划的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
3.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申报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
4.督促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将工业用水同商业用水实行同价;督促各地在调整供气价格时,没有实行工商同价的地方可做到合并用户分类;进一步推动物流服务企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5.在进一步贯彻落实2010年已调整出台全省水运港口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标准和政策的基础上,支持我省公水联运发展;结合交通运输部将要出台的鼓励甩挂运输发展政策,加快四川省甩挂运输发展。(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保监局、成都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6. 继续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积极引导和配合有关行业和组织加快制订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物流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三)增加投入。
1.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工程,储备一批对口的重点物流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我省物流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落实《四川省西部物流中心建设规划》中提出的“省政府安排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省财政适当安排省预算内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物流项目的地方配套以及支持和引导《四川省西部物流中心建设规划》部分重点项目建设。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要求,省财政设立水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水运发展。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0〕23号)要求,加大对物流企业运输车辆更新改造支持力度,特别是对集装箱车辆、清洁能源车辆、低能耗专用车辆的补助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