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 | 三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二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一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罚款 |
2 |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超过2万元不足10万元的或发生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
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一般 | 三类船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二类船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一类船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4 | 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一般 | 第二次 | 处2000元的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 | 处5000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 | 处1万元的罚款 |
5 | 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一般 | 逾期仍不缴纳的,未超过3工作日不足5个工作日的 | 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并处欠缴费款1倍的罚款 |
严重 | 逾期仍不缴纳的,未超过5工作日不足15个工作日的 | 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并处欠缴费款2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拒绝缴纳的或逾期仍不缴纳的,超过15工作日的 | 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并处欠缴费款3倍的罚款,并暂扣许可证7日 |
6 |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轻微 | 垄断货源金额在不足10万元的,或强行代办服务5次以下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垄断货源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或强行代办服务5次以上50次以下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垄断货源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或强行代办服务50次以上100次以下的 | 处5万元的罚款并暂扣许可证7日 |
特别严重 | 垄断货源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强行代办服务100次以上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7日 |
7 | 企业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 | 三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二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
特别严重 | 一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日 |
8 | 个体经营户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 | 三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二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
特别严重 | 一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0元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日 |
9 | 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理》第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 | 三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二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罚款,并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
特别严重 | 一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0元罚款,并暂扣违规船舶7日 |
10 | 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经营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一般 | 三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二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
特别严重 | 一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并暂扣违规船舶7日 |
11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超出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和第第(二)项合并)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一般 | 三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二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
特别严重 | 一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0元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日 |
12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业,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拒不整改或拒不停业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一般 | 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业不足10日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拒不整改、拒不停业在超过10日不足30日或者违法所得在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
特别严重 | 拒不整改、拒不停业在超过30日或者违法所得在超过10万元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并暂扣违规船舶7日 |
13 | 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一般 | 租赁金额在不足5万元或者租赁次数超过2次不足5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租赁金额在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者租赁次数在超过5次不足10次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
特别严重 | 租赁金额在超过10万元或者租赁次数超过10次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日 |
14 | 利用年审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30日不足90日或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超过90日或者发生大事故级以上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日 |
15 | 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其它 |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1万元罚款和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三类船 |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30000元罚款,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二类船 |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50000元罚款,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一类船 |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90000元罚款,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10000元罚款 |
16 | 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不足10天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超过10天不足30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30天不足90天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90天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17 | 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轻微 | 转船旅客不足10人或者第一次滞站揽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转船旅客超过10人不足50人或者第二次滞站揽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转船旅客超过50人不足100人或者第三次滞站揽客的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或者发生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转船旅客超过100人第四次及以上滞站揽客的或者造成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发生事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严重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18 | 超过核定载量载客或载货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轻微 | 其它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三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二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一类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19 | 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轻微 | 一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不足10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二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10人不足50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三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四次及以上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100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20 | 强制代办业务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轻微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21 | 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22 | 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 轻微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23 |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24 |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 一般 |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25 | 在服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 轻微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26 |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 轻微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比较严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27 | 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和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为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 | 轻微 | 第一次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比较严重 | 第三次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或者发生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造成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28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分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 处5000元罚款 |
29 |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的 | 处5000元罚款 |
30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 | 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31 | 客、渡船未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第一次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不足50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第一次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超过100人或者发生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32 |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未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轻微 | 第一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不足10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10次不足50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50次不足100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100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33 | 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轻微 | 第一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不足10张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10张不足50张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50张不足100张或者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100张或者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34 | 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财物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轻微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或者造成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负面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者造成三家以上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严重负面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35 | 港口客运站或其他船票销售点未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轻微 |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或者造成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负面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者造成三家以上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严重负面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36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一般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的 | 处2000元罚款 |
37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停业或歇业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 处2000元罚款 |
38 | 客运企业服务人员未经职业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5人次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5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10人次以上的 | 处5000元罚款 |
39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未按月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的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 | 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 | 处5000元罚款 |
40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轻微 | 建设面积不足50平米或者没有造成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建设面积超过50平米不足100平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建设面积超过100平米不足300平米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建设面积在300平米以上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41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或者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轻微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不足50米的 | 处1万元处罚 |
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不足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3万元处罚 |
特别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42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 一般 | 逾期(未按管理期限)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43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 一般 | 擅自投入使用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处罚 |
严重 | 擅自投入使用持续时间超过15日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处罚 |
44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45 |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46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47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 一般 | 没有给抢险、国防建设造成负面后果的 | 责令其改正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48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49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罚款 |
50 |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轻微 | 没造成安全隐患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罚款 |
51 | 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的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轻微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不足50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不足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52 | 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轻微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不足50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不足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53 | 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元不足5万元的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或者发生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54 | 从事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的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轻微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不足50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不足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55 | 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轻微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不足50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不足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56 | 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的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且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但无人员伤亡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且有人员伤亡 | 处2万元罚款 |
57 | 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剧毒危险货物的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且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但无人员伤亡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且有人员伤亡 | 处5万元罚款 |
58 |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且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但无人员伤亡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且有人员伤亡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0万元的罚款 |
59 |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且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但无人员伤亡 | 处20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且有人员伤亡 | 处30000元罚款 |
60 |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除客运和危险品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除客运和危险品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但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61 |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从业时间不足30日且没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从业时间超过30日不足90日且没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从业时间超过90日不足180日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从业时间超过180日或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62 | 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五条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持续时间在5天以下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持续时间在15天以下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比较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63 | 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查处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比较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64 |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 |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查处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比较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65 |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查处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比较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66 |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的罚款 |
比较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67 |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68 |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进行1、2类危险货物或剧毒品作业逾期未改正的或者000吨级以上码头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69 | 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的罚款 |
比较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70 |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没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的罚款 |
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71 | 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没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比较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72 |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 轻微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查处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比较严重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73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以下的或者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小事故、一般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或者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及以上的 | 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万元罚款。 |
74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一般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75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 一般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76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77 |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78 |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79 |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80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 一般 | 船员隐匿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船员篡改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船员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81 | 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82 |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83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84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85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一般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 处2000元罚款 |
86 | 船长在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2000元罚款 |
比较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87 |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 一般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88 | 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没有发生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 | 处8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89 | 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2人以下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8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11人以上的 | 处15万元罚款 |
90 |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造成船员受重伤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船员受重伤的 | 处8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船员死亡的 | 处15万元罚款 |
91 | 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 一般 | 不及时遣返或拖欠支付遣返费用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9人以下遣返费用的 | 处8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10人以上遣返费用的 | 处15万元罚款 |
92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一般 | 未及时救治造成病、伤加重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重伤、残疾的 | 处8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死亡的 | 处15万元罚款 |
93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以下的: | 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及以上500人次以下的 | 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特别严重 | 非法培训船员500人次及以上的 | 处2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94 |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 | 一般 |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以内的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及以上5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及以上50%以内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 |
特别严重 | 培训未覆盖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内容50%及以上,或者课时缺少达50%及以上的 | 处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
9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不足10人次的 | 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超过10人次不足50人次的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特别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超过50人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96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一般 | 未备案的船员不足10人次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10人次不足50人次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50人次的 | 处2万元罚款 |
97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 | 一般 |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不足10人次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10人次不足50人次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暂停船员服务许可6个月 |
特别严重 |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超过50人次的 | 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
98 |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一般 | 非法提供船员10人次以下的 | 处50000元罚款 |
严重 | 非法提供船员10人次及以上50人次以下的 | 处150000元罚款并暂停船员服务许可6个月 |
特别严重 | 非法提供船员50人次及以上的 | 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
99 |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但未因此发生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7天 |
严重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因此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0天 |
特别严重 | 因该项违法行为致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处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
100 | 船舶未持有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但未因此发生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7天 |
严重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因此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0天 |
特别严重 | 因该项违法行为致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处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
101 | 船舶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但未因此发生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7天 |
严重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因此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0天 |
特别严重 | 因该项违法行为致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处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
102 | 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102、103合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但未因此发生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7天 |
严重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因此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0天 |
特别严重 | 因该项违法行为致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处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
103 | 浮动设施未持有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但未因此发生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7天 |
比较严重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因此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0天 |
严重 | 因该项违法行为致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处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
104 |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一般 | 未导致事故发生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导致有事故发生的 | 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导致有事故发生且违法行为查处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105 | 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一般 | 未导致事故发生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导致有事故发生的 | 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导致有事故发生且违法行为查处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106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并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并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
107 | 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 | 存在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情形中的1种,未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情形有2种或3种时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四种情形同时存在的 | 处2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108 | 船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109 | 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110 | 船舶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111 | 船舶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112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113 |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一般 | 违法行为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114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勘探、采掘、爆破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15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16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架设桥梁、索道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17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18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19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20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21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未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22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航道日常养护未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23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未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24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未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125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污染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6 |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严重 | 造成事故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污染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7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一般 | 遇险后具备报告条件但15分钟内未履行报告义务,且险情未扩大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严重 | 遇险后具备报告条件但15分钟内未履行报告义务,且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8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施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一般 | 遇险后不积极施救,但险情未扩大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严重 | 遇险后不积极施救,且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9 | 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船员的处罚(违章操作或操作过失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轻微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一般 | 造成大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大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30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且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未发生事故或虽发生事故但使用人非直接责任人员的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小事故、一般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131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5万元罚款。 |
132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33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走特别程序,罚款4000元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2万元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134 | 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轻微 | 未发生事故或者货船超核定干舷200mm以下的 | 责令立即卸载或立即改正,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走特别程序,罚款4000元 |
一般 | 未发生事故或者货船超核定干舷200mm以上400mm以下的 | 责令立即卸载或立即改正,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罚款2万元 |
严重 | 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或者客船超载20%以下的或者货船超核定干舷400mm以上的 | 责令立即卸载或立即改正,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罚款5万元 |
特别严重 | 发生超过24小时的堵航事件的或者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或者客船超载20%及以上的或者货船核定干舷为0的 | 责令立即卸载或立即改正,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罚款10万元 |
135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一般 | 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的 | 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
136 |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一般 | 小事故、一般事故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严重 | 大事故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
特别严重 |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37 | 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轻微 | 第一次 | 处相应检验费1倍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 | 处相应检验费2倍罚款。 |
严重 | 第三次 | 处相应检验费3倍罚款。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 | 处相应检验费5倍罚款。 |
138 | 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行船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 | 一般 | 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适任证书的 | 处100元罚款 |
139 | 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的 |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 | 一般 | 及时纠正的 | 处50元罚款 |
严重 | 不予纠正的 | 处100元罚款 |
140 | 船员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的 |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 | 一般 | 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的 | 处100元罚款 |
141 | 船员违反驾驶台纪律的 |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 | 一般 | 违反驾驶台纪律的 | 处100元罚款 |
142 | 发生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事故报告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 | 一般 |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事故报告的 | 处100元罚款 |
143 | 进出港不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44 | 抢档、抢漕、抢靠码头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45 | 超越航区、航线行驶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46 | 客渡船违反规定随意停靠的 |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47 | 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或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48 | 擅自进入禁航区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49 | 违反规定,人、畜混装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八)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50 | 酒后作业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51 | 渔船在通航水域捕捞作业妨碍航行安全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九)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52 | 不按规定拖带船舶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53 | 违反船舶航行吨位规定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1第(一)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54 | 违反单机船舶载客运输规定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1第(一)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55 | 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156 | 当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8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157 | 擅自在航道内设置碍航物的 |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8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158 | 在通航水域设置养鱼网箱碍航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8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159 | 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8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160 | 擅自移动或损坏助航标志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8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161 | 擅自在航道内打捞漂流物、沉没物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8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162 | 他船遇险、发生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参加施救或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指挥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 一般 | 遇险后不积极施救或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指挥,但险情未扩大的 | 处责任船员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遇险后不积极施救或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指挥,且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的 | 处责任船员8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遇险后不积极施救或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指挥,且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水域严重污染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163 | 高速客船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擅自夜航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1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8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责任船员2000元罚款并吊销证书、证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 |
164 | 抢航、故意碰撞他船或紧迫他船造成危险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1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8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责任船员2000元罚款并吊销证书、证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 |
165 |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一般 | 有这种行为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的(新的财产损失) | 处责任船员1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8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水域严重污染的 | 处责任船员2000元罚款并吊销证书、证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 |
166 | 危险品船运输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的 |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1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责任船员15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8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责任船员2000元罚款并吊销证书、证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 |
167 | 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 |
168 | 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施设备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69 | 未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的 | 处1万元罚款 |
170 | 人力船擅自装机投入运输的 | 水安条例第十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71 | 滚装船未在指定码头装卸作业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72 | 货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载客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人数标准增加一个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73 | 不具备装运危险货物条件擅自装运危险货物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74 | 擅自设置囤船或构筑固定设施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75 | 擅自设置渡口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76 | 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九)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77 | 擅自在通航河流组织体育活动和漂流活动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十)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78 | 在通航河流进行人工放排和在控制河段拖排运输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1第(一)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79 | 无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或证书失效航行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1第(二)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处2万元罚款 |
180 | 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速航行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违法人员2000元罚款并处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违法人员3000元罚款并扣留职务适任证书18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对违法人员可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证书,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 |
181 | 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违法人员2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违法人员3000元罚款并扣留职务适任证书18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对违法人员可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证书,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 |
182 | 擅自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违法人员2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处违法人员3000元罚款并扣留职务适任证书18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 对违法人员可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证书,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 |
183 | 对水上交通一般事故的责任人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一般 | 一般事故 | 处责任人3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 |
184 | 对水上交通大事故的责任人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 | 大事故 | 处责任人5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 |
185 | 对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的责任人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一般 | 重大事故 | 处责任人1万元罚款并吊销证书证件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