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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补充通知
(南劳社字〔2009〕28号)


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作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2009年六县用于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900万元,其中武鸣、宾阳、横县等每个县可用于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控制在200万元/年;上林、马山、隆安等每个县可用于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年。

  二、各县符合享受补贴资格的困难企业名单由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按照《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南劳社字〔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困难企业申领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实行每月申报制度,每月15日前,经核准符合申领补贴资格的困难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南劳社字〔2009〕18号)的规定提交申领补贴材料外,还需提交申领补贴困难企业的参保情况书面材料,包括参保人数、缴费情况以及参加险种情况等。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再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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