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规范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依法规范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要根据出资关系,明确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对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要加强国有资产运营,提高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营效率,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
(七)加强对旗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要建立与所属旗县(市、区)履行国资监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理顺指导监督关系。指导所属旗县(市、区)明确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合理界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旗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要求,不断探索既符合改革要求又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旗县(市、区)所属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八)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资金管理。各盟市要开展对历年来财政、发展改革、经贸、交通运输、科技等部门以国家资本形式投入资金的核查工作。查明投资去向,核清资金数额,确定转增国有资本金和形成国有权益的数量,明确出资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逐步实现政府投资资金的规范化管理,防止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九)加强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要继续完善内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握科学发展的规律、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全面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先立规矩后办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权履职程序,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