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省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武汉海关
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查处食品走私行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保证食品进出口安全;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对向湖北省内销售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湖北省内进口食品收货人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依法处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负责建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其他职责
关于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监管领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摊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关于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进行简易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运输、物流行为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含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