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幼儿园建设步伐。
1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县(市、区)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探索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鼓励推进优质园办分园和股份制办园,走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道路。公办园主要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民办园主要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原则上,现有幼儿园达到1988年教育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试行)》;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达到2011年教育部新颁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做到园舍建设与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配备同步跟进,建一所合格一所。
2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有计划地建好一批公办幼儿园,努力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办园资源。城区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优先规划和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城镇幼儿园的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办好现有部门办、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对其中收费低于一定标准的幼儿园,各地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帮助其扩大办学规模,然后面向社会就近招收适龄幼儿入园。积极支持街道、集体兴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和福利机构,对残疾幼儿开展学前康复教育。
3重点加快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步伐。全省各地优先安排在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中心幼儿园,三年内实现乡镇全覆盖。生源充足的村,可独立办园;生源不足的村,可联合办园或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各地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改扩建为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附属幼儿园。
4狠抓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把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解决城镇“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执行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定。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2010年底前已竣工但未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建;对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予以整改、纠正。
5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各级政府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利用闲置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降低或免除租金。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积极探索公共财政委托管理、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落实减免优惠减免政策、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体制机制,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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