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挥好示范园的辐射带头作用。开展示范园对口帮扶薄弱园活动,加强片区合作交流,努力保证并逐步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五)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1建立健全“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把学前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重大民生工程予以推进,并努力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公益性、普惠性”、“化解入园难”等工作目标。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市(州)级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要求,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发展学前教育。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内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乡(镇)政府将幼儿园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村办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村、居委会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2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协调机制。2011年上半年,各级政府牵头建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综治、公安、卫生、预防、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的工作职责,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3坚持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教育、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严格幼儿园审批管理,加大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查处力度。2011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所有各类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查。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重新登记备案、重新核准发放《办园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幼儿园,限期整改,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达到办园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确已无法达到办园标准的,坚决予以注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要坚持对本地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收回《办园许可证》。年审结果在每年秋季招收新生入园前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