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幼儿园所安全监管。幼儿园出口处设有安全通道和警示标志,园所内配有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幼儿园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落实门卫制、登记制、巡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幼儿园与家长一起,共同对入园幼儿进行饮食、卫生、消防、交通及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教育。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所安全保卫、卫生防疫、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指导幼儿园制订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演练,经常性开展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参与做好辖区内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配备校车的学前教育机构依法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志、标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落实校车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加强园所车辆使用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园所、校车运营车辆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和依法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园所、“黑校(园)车”,净化园所、校车安全环境,确保师生交通安全。将幼儿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
5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评估督导制度。将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颁布《湖北省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将学前教育工作督查,作为近三年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及时予以公布。
6实施学前教育工作推进奖励计划。从2011年起,全省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县(市、区)每年10月底以前向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予以授牌,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举措不得力、《三年行动计划》完成不好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及其主要领导予以批评,并进行问责。
省级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对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四、重大项目
为保证《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2011年-2013年间,全省配套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提高工程、学前教育工作奖励计划等3个重大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