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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证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市场禁入期限未满者;
  (四)党政机关﹑军队的现职人员;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
  五、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用期货居间人的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用其从事期货营销活动。
  六、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经营机构的名称和期货居间人的姓名;
  (二)期货居间人的业务权限;
  (三)开展营销业务的期间;
  (四)期货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五)期货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六)期货居间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七、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期货居间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执业前培训应当不少于40个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期货居间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八、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与期货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应组织其参加由吉林省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吉林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并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后,相关人员方可开展营销活动。
  九、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收到期货居间人执业注册申请后,经审查合格,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期货居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销工作权限、执业期间、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和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吉林省期货业协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就期货居间人从业经历、诚信情况进行必要性审查,必要时应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征求意见。
  期货经营机构应按季度就期货居间人登记注册情况向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报送报表,吉林省期货业协会将情况汇总后,送吉林监管局。具体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依吉林省期货业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期货居间人相关执业事项发生变更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期货业协会申请期货居间人执业信息变更。
  期货经营机构停止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营销活动或与期货居间人终止居间关系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收回该期货居间人的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并自上述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同时及时通过有效方式进行公示。违反上述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期货居间人同一期间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定期货居间合同,不得同时与其它期货经营机构签定期货居间合同。期货居间人因变更执业机构重新向省期货业协会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登记时,原执业机构应对该期货居间人最近一年执业情况出具鉴定意见。
  十二、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并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后,期货居间人方可执业。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权限规定,应当做到:
  (一)向客户出示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向客户明示自己的职责;
  (二)通过适当方法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并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做好权限内的投资者服务工作;
  (三)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的功能和风险,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了解期货业务的风险特征;
  十三、期货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期货经营机构的规定,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期货经营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期货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期货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期货居间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十四、期货居间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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