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二)干涉或代为决定客户的开、转、销户,干涉客户自主交易行为;
(三)挪用客户资金、以客户名义或利用客户账户买卖期货;
(四)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
(五)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期货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期货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七)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为客户提供、设立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包括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面向不特定公众擅自开展、变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和从事客户招揽等活动;
(十)与网吧、期货投资咨询软件商合作开发客户;
(十一)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十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五、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至少要明确规定以下事项:
(一)期货居间人的职能;
(二)期货居间人的业务权限;
(三)期货居间人的从业准则;
(四)期货居间人的禁止性行为;
(五)期货居间人考核制度;
(六)期货居间人从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内控措施;
(七)期货居间人的培训制度和淘汰机制;
(八)期货公司、营业部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职责。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报吉林证监局和吉林省期货业协会备案。
十六、各期货公司在对期货居间人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的集中统一管理基础上,可以根据期货营业部地域情况、期货居间人业务行为特点授予期货营业部管理职责。
各期货营业部应按照本公司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服务于本机构的期货居间人日常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公司各项风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期货公司应当与期货营业部合理分工,做好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工作,不得以营业部自主管理为由,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管理责任。
十七、期货经营机构接受居间人招揽的客户,要保证客户知情权。在开户环节,要采取积极措施向客户申明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与居间人的关系,明确告知客户居间人的职责,并要求客户签订风险告知书,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八、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信息查询、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姓名、业务权限、从事期货营销业务期间及期货居间人证书编号等信息,同时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期货居间人的上述信息,能够通过现场和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期货居间人的照片。
十九、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客户回访机制,内部控制部门应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期货居间人开发的客户进行回访,充分了解期货居间人业务开展的合规性,同时做出完整记录,并于每季度末形成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业务合规性考核报告,报送吉林证监局和吉林省期货业协会。
合规考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季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季度期货居间人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本季度期货居间人执业情况;
(四)本季度期货居间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季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季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二十、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期货居间人所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二十一、期货经营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向客户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投诉渠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并采取积极态度,及时妥善处理,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吉林省期货业协会备案;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吉林证监局。
二十二、期货公司应建立合理的期货居间人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期货居间人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客户服务工作,防止期货居间人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期货经营机构正常经营秩序和市场稳定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