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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证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十三、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档案,实现期货居间人执业过程留痕。期货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期货从业资格状态、业务权限、从事营销业务期间、服务的期货营业部、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业务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期货居间人的执业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对于不具备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条件的期货居间人,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禁止其继续从事期货营销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吉林证监局、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报告。
  二十五、期货公司员工在本公司内兼职从事期货营销业务的,参照本指导意见管理。
  二十六、凡在吉林省聘用居间人开展期货营销活动的期货经营机构均适用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聘用居间人开展期货营销活动的,我局将通过责令整改、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依法立案稽查。
  二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以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附件2:
  ⅹⅹ期货机构期货居间人情况统计表
  (截止2009年12月9日)

编号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签
  订日期
合同截
  止日期
所属期
  货营业部
居间行为
  发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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