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2010年5月施行一年多来,各级、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在完善地方税收保障机制,健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强化税收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职责不够明确、落实还不到位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贯彻落实
《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
《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作为我省的地方税收法规,对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地方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利于培植地方税源、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地方税收,有利于保障纳税人权益、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和谐。各级政府要在总结本地实施
《条例》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条例》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税收增长保障事业发展意识,发挥税收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杠杆作用,全面理解和把握
《条例》的基本精神,努力把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