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自治区企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各地、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6号)要求,更好地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认真贯彻新党办发〔20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建章立制
依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和“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的现实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重要举措。因此,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当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由于法制法规不断健全、体制机制日趋完善、民众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强,劳资纠纷时有发生,部分企业甚至出现“招工难”、“留人难”现象,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此情况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认真做好推进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把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确保工作岗位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因企制宜,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