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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重点抓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协商的重点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问题;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协商的重点为保障工资支付、生活费发放标准、社会保险金缴纳、支付筹措来源等问题;对实行计件制的企业,协商的重点为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问题;对国有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协商的重点为企业内部工资制度、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分配关系等问题;在同行业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要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区域)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区域)内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行政或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的重点为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时工价标准等问题。要逐步建立劳动定额标准协商共决机制,坚持在正常劳动条件下,绝大部分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三、加强组织,形成合力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坚持“政府主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一是要着力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和行业工会、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建设,这是全面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基础。二是要着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设,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保障。三是要着力加强宣传、指导和培训力度,不断强化企业和职工协商共赢意识,不断提高协商能力和质量,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四是要着力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处置机制、信息报告制度,快速妥善处置,防止相关问题发生或事态蔓延扩大,确保协商双方互利共赢、和谐稳定,这是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的有效保证。
  要加强协商指导和引导协商制度建设以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联系单位机制建设,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规范、内容实际、协商时效性强、履约好的典型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和政府监控职能,提高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水平;要不断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预测预警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有效引导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地开展平等协商;要加大工作监督检查和依法审核备案工作力度,将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内容缺漏或不合法、协商程序不规范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明确指出,责令限期修正;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要依法及时组织协调处理。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协商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大力推动企业工会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要加大推动、指导和参与、服务力度,及时提出协商要约,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指导其开展工作;要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强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及时聘请熟悉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有社会责任感的专业人士,加强指导和引导,注重发挥劳动工资问题专家和学者作用,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要将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是否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作为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主要条件;要依法做好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工作,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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