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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说明:协议双方代表人数要求必须对等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二条 本工资集体协议合同由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组织(以下简称乙方)依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信息》,就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津贴、补贴、奖金等分配办法、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 甲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所招用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工资集体协议合同约定。
  第四条 本工资集体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工资集体协议期限为  年。协议期满前30天,双方应协商准备签订新的工资协议。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制定本单位工资分配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岗位工资标准及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据此对员工进行考核兑现工资待遇。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乙方或协商代表应参与甲方有关工资分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及工资标准等的制定,并负责指导员工按照本单位生产经营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员工按要求完成任务后,乙方要确保员工及时领取足额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工资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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