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011年4月18日 川发改价检函〔2011〕423号)
各市、州、扩权强县发改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申请材料上报时限。凡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认定的“双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按一年两个批次进行,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于3月1日前和7月1日前将你们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发改委;属于省发改委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随时上报,随时受理。
二、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申请材料上报程序按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6〕116号)的规定办理。
三、重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申请材料上报时限。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重新认定事宜,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规定办理。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提前通知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做好重新认定材料的准备及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