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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意见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依法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对需要规模流转农户承包地,少数农户暂不愿流转而影响项目实施的,应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后优先组织劳务培训、优先安排用工和扶持发展二三产业等办法解决,不得强迫流转。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以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承包农户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原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转让,转让以后,原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由承受农户享受、履行相关的土地承包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必须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用途、流转补偿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承包农户委托村委会(村民小组)或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土地的,须提交由农户填写并签章的“土地流转授权委托协议”。
  (四)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可采取现金或通过实物计量、货币结算,或以粮食等农产品、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进行兑付。流转期限超过3年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明确粮食数量、货币价格保底、依据粮价调节、及时兑现结算”的办法,在设定保底价格后,以市场粮食价格为依据,建立向上浮动的土地流转价格;也可分年段按比率上浮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激励机制。在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参与农村流转土地,独资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种养型企业,建设现代高效农业基地。积极探索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农业的有效途径,加大财政扶持引导力度,利用财政扶持,引导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经批准成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按规定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
  (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或长时间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按要求对其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效益风险等方面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规模土地流转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资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负责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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